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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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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週生活通報 (含就學貸款與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

進修學院暨進專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0週【生活通報】        107/04/28

教務組:

一、畢業考試分別於107年5月19日(六)至5月20日(日)舉行。考試調查作業由授課老師自行線上登錄時間。下列事項請配合辦理:
(一)4月27日(五)至5月2日(三)為畢業考試時間調查,畢業考時間及方式,
請各班自行與授課老師確認。
(二)有隨班附讀的同學,請班代確實連繫通知,以免延誤考試。
(三)考試請依照授課老師上課時段進行。
(四)若因事故無法參加考試者,請提前完成請假手續,以便安排補考事宜。
二、二專應屆畢業生具榮民身分者,可視需要自行至進院教務組或警衛室索取退輔會推甄榮民入學進院二技簡章。
三、網路選課作業: 5月12日(六)至5月20日(日)安排實施下學期專業選修科目預選。5月26日(六)至6月3日(日)安排下學期專業選修科目正式選課及分類通識選課。屆時,請各位同學自行掌握選課時間即時上網,以維護個人權益。
四、進院進專畢業班學生之畢業考試訂於第13週(5月19、20日)舉行,畢業考後畢業班學生仍需與在校生一同上滿18週課程,至6月24日(日)(依據102年10月22日行政會議決議)。
五、為能如期發放畢業證書,請各位授課教師能配合如下成績輸入時間。
「期中考」成績輸入時間:107年4月21日至107年5月7日
「畢業考」成績輸入時間:107年5月19日至107年5月23日
「學期考」成績輸入時間:107年6月23日至107年7月4日
六、進院進專將於107年5月5日(六)14:40~16:10於A0004視聽教舉辦「英文朗讀比賽」。報名日期為3月31日-4月22日,歡迎有興趣的同學報名參加。
七、106-2期中教師教學意見回饋問卷自4月9日(一)~4月22日(日)實施,請各位同學務必撥空從SIS系統登入填寫。

 

學務組︰

一、<107年校園企業徵才>
    活動時間:107年5月2日(星期三)10時00分至14時00分
    活動地點:修平科技大學崇禮堂
    查詢路徑:校友服務管理平台->求才/求職->求職搜尋->職缺查詢
二、下學期(107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貸款開始登記,注意事項請參閱下頁附件說明,欲申請者請登記於各班登記名單中,時間自4月21日至5月13日止,請同學於時間內辦理登記。
三、下學期(107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開始申請,注意事項請參閱下頁附件說明,請符合申請資格同學儘速至進院辦公室索取表格,時間自4月28日至6月30日止,請同學於時間內繳交申請書。辦理學雜費減免者,戶籍謄本請於107年6月15日起至戶政市務所申請並於期末考(6月24日前)補齊。
四、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藝優良名單(前三名) 得獎同學請攜帶個人私章及學生證至學務組領取支票。

  • 就學貸款申請注意事項:
      • 就學貸款每學期必須重新申請、換單、對保,收到下學期繳費單後,如欲補辦或取消者,請攜帶繳費單,儘速至辦公室登記辦理換單。
      • 申請資格:學生之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目前為114萬元以下)者,在學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
      • 申請手續:收到下學期繳費單後,再上台灣銀行網站填寫申請書,請同學於81日至930日前至台灣銀行各分行辦理對保(貸款流程請參閱進院網站)
      • 「家庭年收入」意即指申貸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學生已成年未婚者為學生及其父母,學生已婚者,則為申貸學生本人及其配偶)經財税中心查核之最新年度所得合計數為查核標準。
      • 對保申請書學校存執聯,請務必於開學二週內(923日前)繳至學務組,未繳者視同未註冊

 

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 低收入戶學生不等於年收入所得低於70萬元以下之弱勢助金學生,請勿混淆,(欲申請107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者,申請時間請留意下學期開學後之生活通報)
  • 申請者請檢附相關所需之證明文件,填妥申請書後於624日前繳回學務組,申請書可自行至學務組領取,未繳回申請書者視同未登記,請同學留意。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校對後即歸還、戶籍謄本請重新申請(107615日後的),請同學先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於615日後再行申請與補件

四、申請資格及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

應繳證明文件

軍公教遺族

申請書、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正影本、戶籍謄本

現役軍人子女

申請書、軍人身分證正影本、眷補證正影本、戶籍謄本

原住民籍學生

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族籍證明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申請書、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戶籍謄本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申請書、107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須有學生名字)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申請書、107特殊境遇家庭之公文(須有學生名字)、戶籍謄本

辦理就貸或減免者,若在開學後即休學、退學或資格不符時,學校有權追回本人之學雜費款。